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債務人 朱郁暐 即 朱小鳳 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稱約3年前開始在自宅承接代客打字業務,請說明其接案來源、計費方式、每月收入2萬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自105年5月起迄今之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說明債務人105年5月之住所地為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4.提出107年6月5日後之租約影本、租屋處之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
5.說明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其與債務人之關係、目前為何人所居住?並提出該建物登記謄本。
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除富邦人壽外,提出其他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父母、所有兄弟姐妹、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9.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1.說明債務人父親於何時發現直腸癌移轉至肺部?於何時接受化療及開刀?並提出診斷證明書。
12.提出最近一個月悠遊卡之搭乘明細,並說明每月交通費倘確
有1,950元支出,何以未申辦1,280元之定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