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中原大學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中原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中原大學已依私立學校法等相關法令修正變更財團法人中原大學捐助章程,並經教育部核定及經鈞院以99年度法字第5號裁定准予變更在案。而此財團法人中原大學捐助章程之規定已涵蓋財團法人中原大學前所訂定之私立中原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全部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廢止原有之私立中原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教育部99年2月11日台高(四)字第0990024310號函、本院99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財團法人中原大學捐助章程、中原大學董事會第十屆第七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單、法人登記證書為憑(均為影本),固與所述相符。然查,私立中原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業經中原大學董事會決議廢止,有上開董事會議紀錄之記載可稽;且其內容又已經現行之財團法人中原大學捐助章程所完全涵蓋,亦即相關規定事項已經得依財團法人中原大學捐助章程辦理而有所遵循,故私立中原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廢止,顯非屬財團法人中原大學因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等事項所為章程之變更,核與首揭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合。故本件聲請事項,僅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備即足,並無聲請法院准予廢止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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