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4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4527號債權人桃園市楊梅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鄭美英 代理人 賴慶融 債務人 王年吉 債務人 楊鴻貴 債務人 楊次助 (歿)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楊次助(歿)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楊次助已於107年6月5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就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