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勞小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丙○○
被告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