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08號債權人 楊怡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庚典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支付命令係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卷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其制度設計採書面審理;依實務見解,非訟法院僅就聲請人(即債權人)之主張及所提出之書面釋明文件,為形式觀察、形式審查是否符合要件而為准駁之認定。觀諸債權人請求之依據即經公證之協議書內容,本件涉及聲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及第三人 林楷佶 三方之法律關係,且三方間非僅單純之金錢給付,尚涉及遷讓房屋,債務免除、繼承應繼分折算、抵扣金錢等多重法律關係,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新台幣1,500,000元,原係第三人林楷佶積欠債權人(見協議書第1條約定),系爭協議書約定錯綜複雜,債權人單方執協議書某一條款即請求債務人給付云云,顯然未為充足之釋明,綜上,本件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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