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2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仁宗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仁宗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仁宗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先前業經偵查機關多次通緝,本件亦係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102年3月20日出監後,於短時間內,涉嫌多起竊盜罪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裁定將其羈押。
二、經查,被告廖仁宗所涉竊盜等之犯行,業經本院於103年12月12日以103年度易字第1262號判決均有罪,其尚非無規避刑罰執行之誘因,自有妨礙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可能,且其前已有多次經通緝到案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實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於出監後,短時間內犯下多起竊盜犯行,亦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從而,應認被告廖仁宗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04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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