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告 林紫盈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巧吟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6,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未簽名或蓋章,應重新提出完整簽名或用印之民事起訴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