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聲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購買支票(票號:ED000000
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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