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強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甲○○因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明芬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