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361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 超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祐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條第1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祐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有違雙方訂立之保全服務契約,依約定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0,080元,惟查債務人並非系爭契約之締約當事人,是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違約而應給付前開款項,顯無理由,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