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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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9號抗告人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廷憲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