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更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桃交簡字第三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蟾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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