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7號聲請人 劉治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間聲請調解(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前曾以書面向相對人機關提出請求之文件及相對人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義務機關請求,並於起訴時提出該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此為訴權存在必備之要件,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參照)。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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