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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