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2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215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告 陳家寶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字第215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品謙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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