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9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969號聲請人 林威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葉文彬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文彬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票號CH0000000號本票正本,該裁定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對聲請人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