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炤瑞 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名下有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股金新台幣2,000元,另債務人名下雖有新光人壽保險,惟該保險係團體傷害險,並無解約金。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價值甚低,扣除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並無分配實益。
三、經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並無債權人不同意終止清算程序,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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