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目前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提解費,查本件
被告之提解費核定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淑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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