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目前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提解費,查本件
被告之提解費核定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淑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