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6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黃秀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玖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秀源於民國93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6月08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0日止累計695,280元正未給付,其中207,487元為本金;487,7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秀源於民國94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99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0日止累計605,673元正未給付,其中236,253元為本金;327,214元為利息;42,2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秀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0日止累計98,985元正未給付,其中27,972元為消費款;70,577元為循環利息;43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1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秀源│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07487││2月11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秀源│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236253││2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黃秀源│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7972││2月11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