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6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告 蕭宛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88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8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17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