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1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信全 反訴被告即原告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健弘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9,457,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20,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