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振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8902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振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振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11年9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受刑人劉振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份,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76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加計後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3月、併科罰金70,000元。
又其中如附表編號1、2、4、6號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5號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請合併定較輕之刑,綜合上情一併審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附表】:受刑人劉振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恐嚇取財得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7月3日111年4月18日111年1月前某日至111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10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19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953、466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410號111年度簡字第1261號112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8日112年3月30日112年6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410號111年度簡字第1261號112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28日112年5月5日112年7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院111年度執字第10249號、113年度執更字第276號【已執畢】(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院112年度執字第6459號、113年度執更字第276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院112年度執字第10840號、113年度執更字第276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7月12日20時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110年8月13日110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36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26號、第28527號、第2853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330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19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26號、第28527號、第2853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330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1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沙簡字第23號110年度訴字第2368號110年度訴字第2368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30日112年8月24日112年8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沙簡字第23號110年度訴字第2368號〈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度訴字第4號〉110年度訴字第2368號〈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1日113年1月16日(撤回上訴)113年1月16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院112年度執字第13769號、113年度執更字第276號【已執畢】(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院113年度執字第890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院113年度執字第89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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