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53號上訴人 王祥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祥煜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9月28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第一審經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0
7萬4,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萬8,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