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原告 王張秀
王雅莉 余婉蓉 被告 任雪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11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