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A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0000甲000000A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紀雅惠法官黃思惠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