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智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煜能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順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京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5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黃峻隆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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