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8號原告 宋慶瑋 被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劉仲成 被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賠償新臺幣(下同)1,200,001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另原告請求教育局刊登監察院調查報告部分,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與財產權上之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又備位聲明與先位聲明相較,僅被告改為桃園市政府外,請求內容均相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9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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