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295號聲請人 李聲奇 即富宜康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富宜康國際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富宜康國際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經本院107年司司字第195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剩餘財產分配表及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等件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113條及第88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未依首揭規定提出清算所得申報書(須檢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又清算人曾於107年
9月6日刊登公告催告富宜康國際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應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有清算人所提出之報紙乙份在卷可憑。惟清算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期間未屆滿前,即造具相關表冊送交各股東承認,並於107年12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有本院蓋於聲請人聲請狀上之收狀日期章可稽。基此,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時,尚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則是否尚有富宜康國際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申報債權尚未可知,聲請人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從而,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所示。另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駁回後,仍應繼續清算事務,提出完整資料,重行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