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列受刑人因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煙毒(舊法假再犯)、(殘)盜匪(舊法累犯)煙毒等(舊法假再犯)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七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共計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四月十八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八年四月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二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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