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54號原告 林祺瑩 被告 簡炳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8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嘉川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