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詹麗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吳文雄┌────────────────────────────────────────────────────┐│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田納西牛排餐飲店華南銀行羅東分行│100年10月10日│12,465元│DD0000000││││ 林正輝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