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游立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賜福 等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