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文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文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文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7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04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4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共3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80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共2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上開8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97年2月29日入監執行後,於98年12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惟其於假釋期間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共2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80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9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30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5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6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前揭假釋遂經撤銷,受刑人於100年
1月6日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1月又18日,嗣於100年6月2日保外待產,於100年11月24日再入監執行殘刑,並於
101年6月5日執行完畢,自101年6月6日接續執行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現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
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
1份附卷可稽。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