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等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479號聲請人 黃戴寶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等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
5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6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謝說容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