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93號聲請人 陳南誠 代理人 葉宗灝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108年度裁全字第6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令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收受本院108年度裁全字第6號民事假處分裁定,准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供擔保後,對聲請人為假處分,因相對人即債權人尚未向任何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等規定,聲請法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裁全字第6號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假處分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提起訴訟,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以108年度智字第3號受理在案,業經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處分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