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8號聲請人衛生福利部臺南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張瓊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甲○○、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