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63號上訴人 劉麗珠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
王正宏 律師被上訴人 鄭南屏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13頁判決法院中關於「法官王浦傑」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莊俊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第13頁判決法院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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