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5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壹拾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森林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新台幣24220元││├───────────┼───────────┼───────────┤│犯罪日期│95.07.29│95年7月11日13時26分許││││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偵字第3161│南投地檢95年毒偵字第││年度及案號│號│1210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5年上訴字第2893號│95年投刑簡字第584號││實├─────────┼───────────┼───────────┤│審│判決日期│96.02.14│95.09.26│├─┼─────────┼───────────┼───────────┤│確│法院│最高法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6年台上字第2997號│95年投刑簡字第58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5.31│95.11.28│├─┴─────────┼───────────┼───────────┤│所犯法條│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第6款│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併│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科罰金新台幣12110元││├───────────┼───────────┼───────────┤│備註│1、2應定執行刑│1、2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