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9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羅湘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3,9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