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3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3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 告 蕭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873元,及自民國92年8 月30
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