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王正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1年4月4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143352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正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扣案之沾有強力膠之殘渣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正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3月22日21時3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

(四)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三、扣案之沾有強力膠之殘渣袋1個,為被移送人王正騰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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