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75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務人 林郁智 即 彭郁智
林郁雄 即 彭郁雄 林忠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之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日加計千分之一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