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林再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毛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7萬893元(1258.75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7,000元×應有部分比例1428/5292=917萬8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3,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各該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