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瓏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瓏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高瓏峻(下簡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張智雄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附表:受刑人高瓏峻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10日│107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49號│偵字第314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壢原交簡字第31號│108年度原上易字第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6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壢原交簡字第31號│108年度原上易字第56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5月1日│108年12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1.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73號│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備註│。│。│││2.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2.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624號(原臺灣桃│度執更字第624號。│││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638號,已執行完畢)。││└────────┴─────────────┴─────────────┘┌────────┬─────────────┬─────────────┐│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4日│107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8957號│偵字第423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原上易字第58號│108年度原上易字第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8日│109年1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原上易字第58號│108年度原上易字第59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11月28日│109年1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73號│執助字第308號(臺灣桃園地││備註│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方檢察署109年執字第4787號│││。│)│││2.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624號。││└────────┴─────────────┴─────────────┘┌────────┬─────────────┬─────────────┐│編號│5│6│├────────┼─────────────┼─────────────┤│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148號│偵緝字第14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108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2日│109年1月2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108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1月22日│109年1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1.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73號│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73號││備註│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2.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2.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624號。│度執更字第6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