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16號
原 告 陳嘉琳
被 告 林煜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煜翔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