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000000000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兆順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張兆順,應由其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李彥文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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