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3年5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3年5月13日起至113年5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0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3,00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5.44%計算;⑵借款12,00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5.19%計算,借款期限均自90年1月18日起至100年1月18日止,分期每月攤還本息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自98年1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餘欠本金793,636元及本金11,325,438元及利息與違約金,餘欠之本息,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及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又相對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其於7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台東縣○○○鄉○○○段││111│田││43│87.18│全部│乙○○所有││0│││││││││││││1││││││││││││├─┼───┼────┼────┼────┼────────┼─┼──┼──┼──────┼─────────┼──────┤│0│台東縣○○○鄉○○○段││111-1│田│││28.51│全部│乙○○所有││0│││││││││││││2││││││││││││├─┼───┼────┼────┼────┼────────┼─┼──┼──┼──────┼─────────┼──────┤│0│台東縣○○○鄉○○○段││112│建││2│74.64│全部│乙○○所有││0│││││││││││││3││││││││││││├─┼───┼────┼────┼────┼────────┼─┼──┼──┼──────┼─────────┼──────┤│0│台東縣○○○鄉○○○段││113│田││4│70.77│全部│乙○○所有││0│││││││││││││4││││││││││││├─┼───┼────┼────┼────┼────────┼─┼──┼──┼──────┼─────────┼──────┤│0│台東縣○○○鄉○○○段││118│旱││6│51.69│全部│乙○○所有││0│││││││││││││5││││││││││││├─┼───┼────┼────┼────┼────────┼─┼──┼──┼──────┼─────────┼──────┤│0│台東縣○○○鄉○○○段││119│旱││22│48.93│全部│乙○○所有││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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