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0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0225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鳳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丁光慧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一併就債權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為請求,應併算其價額,並據以核課執行費。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2722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補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314元(計算式:本金300,000元+112年2月26日至本件聲請日前一日即112年12月20日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39,189元+程序費用1,000元,共計340,189元,340,189*0.008
=2,722元,扣除已自行繳納2,408元),經本院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