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 吳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志成 工程 行賴志 │台中商銀員 林分 │108年3月20日│8,558元│YN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