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12號聲請人 劉秀環鉅業汽車材料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賴月裡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之簽章(◎可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
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㈡請具狀表明本件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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